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72-20250123-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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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枘恩即蔡怡萍、蔡佳錡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元,以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合計22,96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之存款明細、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民事陳報狀、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新產法簡發字第1130000466號函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9日(113)三法字第03174號函附卷可稽。前揭存款總額甚微,爰不予處分;保單解約金22,968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