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執行費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3-司執聲-15-20250208-1
字號
司執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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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傑峰 住○○市○○區○○○街000○0號 相 對 人 詹曜誠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 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柒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聲請人提出之拆除計畫書及費用收據等件在卷為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複丈測量費 5,000元 拆除費用 71,000元 合計 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