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執-53498-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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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游政展       住○○市○鎮區○○○路0號22樓 債 務 人 璟福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段000號1樓  羅仁璟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羅仁璟間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債務人羅仁璟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強制執行事件 ,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法人為強制執行,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 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執行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自明。 二、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倪甄嬬於民國113年8 月9日死亡,迄未選任董事行使職權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債權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審酌債務人羅仁璟為倪甄嬬生前之配偶,且同為本件債務之連帶債務人,對於本件債務及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狀況應有相當了解,且與之利害相關,足以維護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權益,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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