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司執-60906-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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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906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志昇 住○○市○○區○○○路00號2樓 債 務 人 潘恩柔即潘建成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法定代理人 陳詩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代辦繼承,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