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V-113-司執-61752-20250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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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邱瑩滋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資義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4樓之5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曾菊蘭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債務人曾菊蘭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終止租賃權關係後併付拍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不動產於聲請人在民國109年9月23日 ,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並未出租。本件執行程序中,查得第三人曾宏騰主張租賃關係,該租賃關係對伊不生效力,為此聲請終止租賃關係,並將地上物併付拍賣云云。 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 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用益物權、租賃、使用借貸或其他占有關係存在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 三、如附表不動產,其扺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最高限額1,000,00 0元,經委託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定價格為7,974,300元。該不動產尚未經拍賣,是於第一次拍賣實施前,不能逕認系爭租賃關係及地上物已影響扺押債權之受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謂租賃關係及地上物影響抵押權,聲請終止租賃關係及併付拍攝,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1752號 財產所有人:曾菊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高樹鄉 泰福 1140 3766.78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