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DV-113-司執-66297-202410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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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29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債 務 人 涂昭福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鍾貴珠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貴珠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