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TDV-113-司執-67017-202410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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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0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毓芸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郭銀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之存款,並聲請查詢勞保資料(查得投保立眾商行設彰化縣),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及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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