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V-113-司執-67495-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49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官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此部分查詢無結果), 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款、勞作金等債權,又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台中市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