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執-67910-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9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蘇竩靜即蘇芳靜即蘇蕙貞 住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聖賢路826巷17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竩靜即蘇芳靜即蘇蕙貞對於第 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二家保險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並無投保勞保資料,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而二家保險公司,依其聲請狀所載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