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TDV-113-司執-68366-202411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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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3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韋如即陳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2月2日死亡,致執行程序無從 續行。經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繼承資料,該命令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30日電話命其補正,惟債權人稱無從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