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V-113-司執-69312-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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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312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子嫣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陳高春子 住○○市○○區○○000號 債 務 人 陳慧玲 住○○市○區○○路○段000號12弄2號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及財政部國稅局之財 產、所得清單,亦即執行標的尚屬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