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司執-70036-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03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賴璿翔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鄭洋一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秀錦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鄭萬吉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秀錦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