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V-113-司執-70879-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79號 債 權 人 趙健富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蘇志輝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志輝於第三人東亞運輸倉儲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復查無勞保資料等其他應執行之標的。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