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DV-113-司執-71040-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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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040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穎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債 務 人 合鴻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林阿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元派 住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723巷8弄18 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林金菊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足執行費新台幣40,124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