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V-113-司執-71338-202410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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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33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宇文德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蔡思凱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思凱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共樂居家護理所,該所位於嘉義縣,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而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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