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執-71571-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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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5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王雪娥即林萬宜之繼承人(殁)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對已於112年3月17 日死亡之債務人林王雪娥即林萬宜之繼承人(殁)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林王雪娥即林萬宜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