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司執-74754-20241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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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7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賴璿翔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潘時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屏榮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請求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人壽保險資料,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屏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業據債權人民事執行聲請狀所載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