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DV-113-司執-76273-20241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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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2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2                債 務 人 陳昱蓉即陳桃枝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0 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昱蓉即陳桃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陳昱蓉即陳桃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1,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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