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執-77015-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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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015號 債 權 人 劉于豪 住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461巷106弄76之 6號5樓 居嘉義市○區○○○街0號5樓6 債 務 人 呂德政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撤回本院之執行標的,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呂德政於法 務部○○○○○○○○○之勞作保管金及保險查詢,依其聲請執行之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執行勞作保管金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且該院因此而有保險查詢之管轄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