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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執-77391-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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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3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仁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凱楠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凱楠之勞、健保投保單位、郵 局存款資料及執行對於第三人鈺峰機電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無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債務人於鹽埔郵局之存款僅新台幣9元,無執行實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鈺峰機電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彰化縣永靖鄉。依上開規定,本件其餘標的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