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司執-78338-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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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3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淳蓁即黃麗珠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淳蓁即黃麗珠之勞保投保單位 及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查,債務人未投保勞保,於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證券北高分公司有集保股票,而上開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及高雄市前金區,此有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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