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TDV-113-司執-78485-20241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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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48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鈞翔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家洋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雪珠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雪珠對第三人山杰實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所得債權,並請求函查債務人張雪珠及吳家洋之郵局存款資料、債務人吳家洋之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山杰實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苗栗縣○○鄉○○00號,業據債權人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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