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TDV-113-司執-78560-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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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5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1                債 務 人 張力元  住○○市○○區○○街○○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台中市石岡區   ,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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