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V-113-司執-79235-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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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2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曾涵微  住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謝珮君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偉雄有限公司(設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薪資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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