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V-113-司執-79713-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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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71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筠容              住○○市○鎮區○○○路0號34號   債 務 人 吳昆諺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另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勞作金、保管金等債權,又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高雄市三民區、臺北市大安區、高雄市燕巢區,另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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