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DV-113-司執-80355-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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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3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莊廣偉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宋柔靜 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宋柔靜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 戶資料及保險投保資料,如有所得再逕行強制執行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保險,於麻豆郵局亦僅有55元之存款,無執行實益,而勞保投保單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該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保險查詢結果、郵局查詢資料及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