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執-80679-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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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67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中市○○區市○路000號36樓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秉竑  住屏東縣○○鎮○○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255 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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