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司執-86142-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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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14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琮熹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威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銀行內壢分行(設 桃園市)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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