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V-113-司家他-43-20241126-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徐○珊 相 對 人 曹○平 本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 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 年度家救字第0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事項:㈠請求准許未成年子女曹○○、曹○○之姓氏變更為母姓「徐」;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徐」;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並已確定,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核閱在案。是依上開裁定主文第2 項,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