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DV-113-司家補-202-20241014-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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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A01 A2 A03 兼A03之 法定代理人 A04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明 人 A005 A06 A07 A08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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