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家補-217-20241025-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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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17號 聲 明 人 張竣傑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張陳錦儉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