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司家補-220-20241024-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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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林○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宗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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