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V-113-司家補-225-20241104-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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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A001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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