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家補-265-20241226-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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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65號 聲 明 人 張○夫 聲 明 人 張○昇 聲 明 人 張○明 聲 明 人 張○姿 聲 明 人 張○○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 法定代理人 張○昇 聲 明 人 張○○ 法定代理人 潘○○ 法定代理人 張○昇 聲 明 人 陳○美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華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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