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司家親聲-8-20241220-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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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A1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擔任未成年人丙○(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丁○(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戊○(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 於其父乙○○(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113年1月31日推定死亡)所遺如附件之遺產繼承暨分割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乙○○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推定死亡,遺有土地、房屋、現金等動產及不動產,現需辦理遺產分割及過戶登記,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丙○、丁○、戊○、己○之胞姊,同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然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在辦理乙○○遺產繼承等相關事宜時,為避免同為繼承人之乙○○配偶即法定代理人庚○○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1086條第2項之規定,為未成年人丙○、丁○、戊○、己○聲請選任甲○○為辦理乙○○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狀、特別代理人同意書、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家事補正狀、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郵局存摺及內頁影本、存款紀錄影本等件為證。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其所欲辦理事務,係為處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暨分割事宜,而本件聲請人A1同時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而為利害關係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為避免同為繼承人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庚○○,若同時代理未成年人丙○、丁○、戊○、己○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分割事宜,顯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而依法不得代理,故如欲續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暨分割事宜,自有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四、又據前開資料所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額經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核定價額係新臺幣(下同)2,724,259元,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依法即由本件聲請人A1、配偶庚○○及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丙○、丁○、戊○、己○、辛○等7人按人數平均分配,故未成年人各自之應繼分應係遺產總額7分之1。又繼承人間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揭示之被繼承人財產,於113年10月11日已向本院提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伍、是以就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本件未成年人丙○、丁○、戊○ 、己○所分得部分,均等同自被繼承人乙○○遺產得取得之應繼分,應認無侵害未成年人利益之情事,是就此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復查甲○○為未成年人丙○、丁○、戊○、己○之舅,與未成年人親屬關係尚稱密切,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要無利害關係,且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丙○、丁○、戊○、己○等四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為憑,亦查無其他不適任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甲○○為未成年人丙○、丁○、戊○、己○辦理其父親乙○○所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及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並於 裁定送達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附件: 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分割協議: 屏東縣○地○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屏東縣○地○鄉○○段00 0地號,權利範圍1/2、屏東縣○地○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 /2、屏東縣○地○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屏東縣○地○鄉 ○○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屏東縣○地○鄉○○段0000地號,權 利範圍全部、屏東縣○地○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屏東 縣○地○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屏東縣○地○鄉○○村○○巷0 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由繼承人A1、辛○、丙○、丁○、戊○、 己○等6人分別共有,現金部分則為繼承人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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