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拍-183-202412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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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黃瀞儀 相 對 人 朱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信宏於民國110年4月2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4月21日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經聲請人於110年4月21日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朱信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瀰力肚 5-132 0 0 1,33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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