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拍-187-202412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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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曾秋風 相 對 人 杜順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杜順妹邀同第三人馮施懿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若利息遲延三日以上,視同本金到期)之約定。並於112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113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聲請人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尚欠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杜順妹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廣興 612 0 0 19.55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廣興 613 0 0 50.64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77 廣興239號 廣興段612、613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1.85、二層45.00,總面積86.8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