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拍-188-202410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包含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