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拍-199-2024122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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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渝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渝評於民國113年3月19日簽立 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26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13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3,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相關費用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渝評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九如鄉 九仁 610-1 0 0 61.56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69 光復街24巷2之1號 九仁段610-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33.10、二層33.69、三層33.69,總面積100.48 屋頂突出物6.1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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