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拍-204-20250221-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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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李克枝 聲 請 人 李慧美 相 對 人 洪惠娟 李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惠娟、李福松於民國107年11 月13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擔保相對人洪惠娟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李克枝及李慧美各2分之1,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洪惠娟因積欠債務尚未清償,於113年9月20日簽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1紙交予聲請人,面額為2,167,572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系爭本票經聲請人於113年9月23日向相對人洪惠娟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惠娟、李福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 意見,相對人洪惠娟於113年11月26日具狀表示,113年9月18日至地檢署與聲請人調解,因攜帶現金不足,陪同律師建議簽立本票1紙為尚欠金額之擔保,其未拿取黃襄訂金50萬元還勞保部分,向聲請人李克枝請求扣除。而其在公司25年勞健保未加保部分,律師則建議至勞保局提出勞資糾紛申訴。其有意願於12月3日前再還款30萬元,但其欠的金額是不實的,請法院幫忙查明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牛角灣 1101 0 0 1,146.69 全部 所有權人:洪惠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16 萬丹路一段115號 萬惠段1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2.41、二層70.44、三層66.05、屋頂突出物11.29、騎樓17.91,總面積218.10 陽台8.32 全部 所有權人:李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