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拍-213-202411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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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許◯◯(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2筆之帳務明細資料(需可看出尚欠本 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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