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3-司拍-236-202502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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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相 對 人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麗卿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2月21日起至119年2月2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31,7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共用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麗卿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140-33 0 0 1,563.00 全部 002 屏東縣 滿州鄉 射麻裡 141-22 0 0 408.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