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拍-237-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相 對 人 涂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涂麗珠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1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於111年4月18日變更為2,80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300,000元、②400,000元,約定利息按計算,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②自112年8月17日起至117年8月1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3年8月20日起、②自113年8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300,000元、②319,996元及利息、違約金,上開借款並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涂麗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圳頭 801 0 0 2,480.41 全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