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拍-239-2024121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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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趙宸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羿凌即陳威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款。」,擔保債權範圍不包含「票據」,故請提出其他擔保債權範圍內(除本票外)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仍提出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則應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所提之本票係因擔保範圍所定之原因而簽發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建物標示部分之建物總面積(共計 應為142.61平方公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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