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3-司拍-241-2025020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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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惠婷 相 對 人 黃志堯 黃志鵬 黃姿菱 黃惠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志堯、黃志鵬、黃姿菱及黃惠婷拍 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進添於民國95年 8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其與聲請人間之債務,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進添於113年9月17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黃志堯、黃志鵬、黃姿菱及黃惠婷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黃進添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上開債務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6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黃志堯、黃志鵬、黃姿菱清償欠款,惟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元大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遺囑、借據、被繼承人黃進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經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命聲請人提出上開抵押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僅於113年12月24日具狀表示,懇請鈞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調本件潮登字第等語。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抵押權證明文件,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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