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拍-245-20250221-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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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莊茂盛 相 對 人 吳念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邵文良與債務人郭 東凱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2月16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11月18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18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念瑻,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山海 744 0 0 28,515.00 8分之1 重測前:龍泉水段99地號;信託委託人:邵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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