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拍-247-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擴為 相 對 人 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振堂於民國98年8月2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2,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8年8月27日起至118年8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3年7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840,5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郭振堂、債務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崁頂鄉 頂愛 1151 0 0 1,289.18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05 後廍路24之10號 頂愛段11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 一層721.43、二層569.97,總面積1,291.4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