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拍-251-202412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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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等6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設定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 保物僅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之不動產,惟109年9月30日設定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記載權利範圍變更擔保物減少,變更前擔保地號為東港鎮大鵬段850-1地號、850-7地號、850-8地號、850-9地號及850-10地號之不動產,變更後為850-1地號、850-7地號及850-8地號之不動產,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即東港鎮大鵬段850-7地號、850-8地號、850-9地號及850-10地號之不動產曾設定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東港鎮大鵬段850-1、850-7、850-8 、850-11、850-12、850-13、850-14、850-15、850-16、850-17、850-18、850-19、850-20、850-21及850-22地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等6人(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影本(確認加速條款之約 定及行使)。 五、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大鵬段850-1地號之權利範圍(應為 2分之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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