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3-司拍-251-202503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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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相 對 人 張土火 朱宗連 馬陳秀雲 張春梅 林見通 紀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明祥分別於民 國①105年5月31日、②105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0元、②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5年5月24日、②135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紀玉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09年7月29日止,約定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於109年8月25日因分割增加地號850-1、850-7至850-10地號土地(本件抵押權擔保土地為大鵬段850-1、850-7、850-8、850-9及850-10地號),並於109年9月30日變更抵押權擔保權利範圍,擔保物減少為大鵬段850-1(權利範圍2分之1)、850-7、850-8地號之土地,亦經登記在案。又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於110年9月16日起因買賣及信託等原因,所有權分別移轉予相對人張土火等6人,詳如附表㈡所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相影響。另債務人前揭借款於109年8月13日後簽立數次變更借據契約,最終於111年8月30日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26年7月29日止」,償還方式變更為「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詎債務人自113年9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066,5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 、林見通、紀玉鳳及債務人林明祥,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其中相對人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紀玉鳳逾期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相對人張土火於114年2月12日具狀表示,本件聲請拍賣之標的物,因債務人林明祥分別部分或全部出賣予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等5人,相對人等已給付買賣價金,惟債務人未取得聲請人同意部分清償塗銷出售部分抵押權,遂以大鵬灣段850-7地號,權利範圍全部(設定後分割為:850-7、850-20、850-21、850-22地號)、850-1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等土地,設定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等5人,以擔保其出售850-8地號等11筆土地未塗銷之聲請人抵押權所存之債權。如聲請人欲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請求優先拍賣信託於相對人紀玉鳳所有大鵬灣段850-1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850-20、850-21、850-22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5筆土地,應足夠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等語。債務人林明祥於114年2月13日具狀表示,其與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等5人間有土地交易洽談,預計近期完成簽約與付款,該土地交易所得優先清償本案欠款,以表誠意。並積極與聲請人洽談相關事宜,確保債務順利償還,請求暫緩本件拍賣程序,給予二個月期限已完成該筆土地交易並清償債務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㈠: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 0 0 1,187.15 2分之1 所有權人:張土火(權利範圍120分之29)、朱宗連(權利範圍120分之29)、馬陳秀雲(權利範圍120分之26)、張春梅(權利範圍40分之4)、林見通(權利範圍40分之1)、紀玉鳳(權利範圍4分之1,信託委託人:林明)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7 0 0 291.57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850-20、850-21、850-22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3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8 0 0 299.97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850-11至850-19地號;所有權人:馬陳秀雲 004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1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5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2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6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3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7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4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08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5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09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6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林見通 010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7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馬陳秀雲 011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8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春梅 012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9 0 0 299.94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13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0 0 0 300.9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4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1 0 0 902.7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5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2 0 0 1,504.5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附表㈡: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編號 地號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001 大鵬段850-1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120分之29 張土火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120分之29 朱宗連 110年12月20日 買賣 120分之26 馬陳秀雪 110年9月16日 買賣 40分之1 張春梅 110年9月17日 買賣 40分之1 林見通 113年4月30日 信託 4分之1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2 大鵬段850-7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3 大鵬段850-8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馬陳秀雪 004 大鵬段850-11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5 大鵬段850-12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6 大鵬段850-13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7 大鵬段850-14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08 大鵬段850-15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09 大鵬段850-16 110年9月17日 買賣 全部 林見通 010 大鵬段850-17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馬陳秀雪 011 大鵬段850-18 110年9月16日 買賣 全部 張春梅 012 大鵬段850-19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13 大鵬段850-20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4 大鵬段850-21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5 大鵬段850-22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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