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拍-254-202412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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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魯宜寧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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